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