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12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