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六条有效内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安排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取证据的,请求协助的范围包括:(一)讯问证人;(二)取得文件;(三)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四)取得财产样品或对财产进行试验;(五)对人进行身体检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本安排委托内地人民法院提取证据的,请求协助的范围包括:(一)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二)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三)勘验、鉴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