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内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安排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取证据的,请求协助的范围包括:

(一)讯问证人;

(二)取得文件;

(三)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

(四)取得财产样品或对财产进行试验;

(五)对人进行身体检验。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本安排委托内地人民法院提取证据的,请求协助的范围包括:

(一)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

(二)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勘验、鉴定。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