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