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效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