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