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