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