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