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