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

(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

(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

(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

(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