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