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已废止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