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第三百条有效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