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Article 300In force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5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