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