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