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