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