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真实,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仲裁裁决真实性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