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