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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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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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