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