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