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对于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