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