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