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