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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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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3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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