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