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已修改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五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