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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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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四条

已修改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

第五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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