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已修改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五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