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四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