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四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