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已修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