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已修改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