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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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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

第三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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