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已修改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