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已修改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二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