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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已修改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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