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