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