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已修改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