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修改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1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