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已废止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