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11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