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10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