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