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