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效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4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