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修改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